一、概况:
3414轨道巷于2006年12月封闭, 现因施工需要,故需恢复3414轨道巷通风,本次巷道恢复长度12米,局扇采用4×2KW局扇,局扇新风由东翼运输大巷供给,乏风经由3414轨道巷进入3400辅助轨道巷再进入3400辅助运输巷最后进入东翼总回风巷 (详见图示)。
二、预计排放量、排放浓度:
从巷道封闭时间和煤层瓦斯涌出规律,巷道密闭外平均浓度CH4为0.02%,CO2 为 0.04%。估计该巷道内平均浓度CH4 0.5%,CO2 0.8%,经计算预计瓦斯排放量CH4 0.32立方米,CO2 0.52立方米。
三、排放方法及风流路线:
巷道瓦斯排放采用4×2KW局扇,400mm胶质风筒压入式供风逐段排出,排放瓦斯路线为:3414轨道巷→3400辅助轨道巷→3400煤柱工作面→3400辅助运输巷→东翼集中运输巷→东翼总回风巷→风井→ 地面(详见图示)。
四、安全技术措施:
1、瓦斯排放必须由肥矿集团救护大队进行,生产技术部、调度室、安监站、通防区长或技术员必须参加,否则,不予排放。
2、瓦斯排放开始前必须将风筒接于密闭墙前,保持正常供风。
3、排放瓦斯期间:3400煤柱工作面、东翼集中运输巷、3400辅助运输巷、东翼总回风巷必须断电撤人。
4、启封密闭排放瓦斯时,应首先检查密闭前瓦斯浓度,发现超过1.5%,必须待风筒吹数分钟降至1%以下时,方可继续排放,否则不能拆除密闭。只有当CH4浓度不超过1%,CO2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在密闭墙中上方砸一30×40cm2的孔,并在小孔处对密闭里进行通风,同时在小孔处检查回风流中的CH4及CO2浓度,只有当CH4浓度在1%以下CO2,浓度在1.5%以下时,方可将密闭逐步打开。
5、瓦斯排放期间,必须在排放瓦斯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悬挂报警点为0.5%的甲烷报警仪。
6、瓦斯排放工作必须由肥矿集团救护大队统一指挥和进行,所有其它队员必须在风筒出风口10米范围内。
7、只有在排放瓦斯巷道内风流中瓦斯浓度1%以下,方可继续排放,只有在风筒出风口10米范围内瓦斯浓度1.5%以下、氧气浓度在20%以上时,方可继续延接风筒。
8、延接风筒每次只能10米,且在延接风筒时应视前方巷道内瓦斯浓度及回风流中瓦斯浓度控制风筒出风口风量。
9、瓦斯排放期间,应设专人看管局扇,由调度室安排,如确因特殊原因停风,排放工作必须立即停止,人员撤至安全地点。
10、瓦斯排放期间,在所有能往排放瓦斯回风流所经巷道贯眼及巷道内设专人站岗。站岗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只有接到调度室撤岗命令后,才能撤岗。需要站岗的地点有:3400辅一号、二号贯眼、东翼集中运输巷、3400辅助运输巷偏口、3411运输巷、东翼一号、二号、三号贯眼、东翼总回风巷。
11、只有在巷道内顶板支护完好,无片帮冒顶确认无危险时,方可继续排放。
12、排放瓦斯采用绳扎风筒收紧或松开的方法控制风量进行排放,严禁“一风吹”。
13、瓦斯排放完后,瓦斯检查员要同时对风筒以外停电范围内的机电硐室风流中的CH4、CO2浓度进行检测,只有CH4不超过1%,CO2浓度不超过1.5%时,并通知调度室后,方可恢复送电。
14、本措施未尽事宜,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山东省煤矿“一通三防”工作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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