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化工生产企业碳排放量的核算和报告的核算边界、计量与监检测、核算步骤和核算方法、数据质量管理、报告内容和格式。
注: 按照惯例,本文件中使用“碳排放”这个词来指代温室气体排放,包括二氧化碳(CO2)、氧化亚氮(N2O)的排放。
本文件适用于化工生产企业碳排放量的核算和报告,以化工产品生产活动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可按照本文件提供的方法核算碳排放量,并编制企业碳排放报告。
碳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8部分:水泥…
碳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10部分:化…
碳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17部分:氟…
碳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14部分:其…
碳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9部分:陶瓷…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公路建设项目
碳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13部分:独…
铀矿冶放射性废物辐射环境管理技术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