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10日11时许,乌当区新光路街道中天吾乡B2组团印悦府22栋发生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9万元。
事故发生后,乌当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相继作出指示批示,要求妥善做好遇难者善后和家属安抚工作,并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严肃追究责任。乌当区有关领导率应急、公安、住建、消防等部门人员赶赴现场指导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1],2025年5月12日,经乌当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区应急局牵头,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新光路街道办事处等单位人员组成的乌当区中天吾乡“4·10”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查阅资料、现场勘查、询问谈话、调查取证等多种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同时,调查组举一反三、以点带面,深入剖析事故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乌当区中天吾乡B2组团印悦府22栋发生的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中天吾乡B2组团项目基本概况
项目位于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天奶牛场片区,紧邻城市主干道北二环,规划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及配套商业用地。项目整体划分为三个建设标段(对应三期),当前施工范围为B2组团(包含二期、三期工程),设计建筑数量共19栋,包括:17栋住宅楼、1栋幼儿园、1栋门楼。设计总建筑面积为37.13万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27.43万平方米(主要为塔楼),地下建筑面积9.70万平方米,包含人防工程面积2.05万平方米(平时功能为车库,设计层数为1至6层)。住宅建筑高度76.35~96.35m,层数为25~30层,层高3.0m,设计住宅总套数2652套(商住楼2212套、公租房440套),建筑类别为一类建筑。
(二)工程参建单位情况
1.劳务单位:贵州忆诚智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兵;经营范围:建筑劳务分包、建设工程施工等。
(三)事故机械设备情况
小型电动场地三轮车(型号:LFET1000BS),外廓尺寸为:1220x700x956,由劳务单位贵州忆诚智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购买使用,主要用于中天吾乡B2组团项目建筑垃圾清理。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4月10日11时,王某芳与工友周某兵根据施工现场安排,前往中天·吾乡B2组团(二、三)期工程22号楼8层进行卫生清扫作业。在清扫过程中,两人将一辆小型电动三轮车(以下简称三轮车)驶入8层,用于建筑垃圾清运。该项作业主要由周某兵操作三轮车。约11时10分,周某兵因上厕所暂时离开作业点,离开时未拔除三轮车钥匙。王某芳在继续清理建筑垃圾时,未等待周某兵返回,未经培训合格的情况下,违规操作三轮车,因操作失误导致车辆冲破施工电梯防护门,王某芳不慎随车从8层坠落至地面,经120抢救无效,确认死亡。
(二)应急救援处置及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贵州忆诚智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现场劳务班组人员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110报警电话并向现场管理人员报告,积极对家属进行安抚,稳定家属情绪,妥善处理善后事宜。乌当区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区公安分局、区应急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新光路街道办事处等相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标准和规定统计,直接经济损失109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清洁人员王某芳安全意识淡薄,在22号楼8层清理建筑垃圾过程中,未经培训合格,违规操作三轮车,导致车辆冲破施工电梯防护门并随车从8层坠落至地面,系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劳务单位:贵州忆诚智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够、安全管理流于形式,施工现场安全管控措施不健全,未及时排查施工现场安全隐患。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乌当区中天吾乡“4·10”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责任有关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1.贵州忆诚智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够、安全管理流于形式,施工现场安全管控措施不健全,未及时排查施工现场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乌当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处罚。
(二)对有关企业人员的处理建议
1.王某芳,女,群众,贵州忆诚智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员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2]之规定,未落实岗位安全责任,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违规将三轮车运送至施工现场22号楼8层进行清运作业,对该事故负有责任;鉴于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2.李某兵,贵州忆诚智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3]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该事故负有责任;建议贵阳市乌当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4]第一款之规定对其进行罚款。
3.李某,贵州忆诚智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中天·吾乡B2组团(二、三)期工程项目安全员。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款[5]之规定,未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对该事故负有责任;建议贵阳市乌当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6]之规定对其进行罚款。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如下防范措施:
(一)事故建设项目有关单位
1.贵州忆诚智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训,切实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施工作业管理,强化施工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立即对施工作业的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做到不安全不施工作业,及时制定和落实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如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教育培训,从业人员经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按要求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并对演练情况进行认真总结评估,确保生产安全。
(二)相关部门
1.加强建筑施工领域检查,落实建筑施工安全责任。区住建局要进一步加强对建筑施工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督促各乡(镇)、街道加大对建筑工地安全检查,督促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严防管理不到位引发安全事故。
2.推进建筑施工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治。各乡(镇)、街道、各必威体育官方网站 部门要认真吸取本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组织开展各类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治,督促建筑施工必威体育官方网站 加强风险点防护措施,坚决将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3.强化安全宣传教育。各必威体育官方网站 部门要加强建筑施工安全宣传力度,普及安全betway必威官方网站 和技能。通过利用宣传日、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赶场天等进行安全宣传,扩大安全betway必威官方网站 在社会的普及,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意识、安全能力水平,有效推进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4.提高思想认识,强化风险认知。要进一步督促企业切实增强红线意识,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及时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进一步加强监管执法,特别要加强施工工地的安全监管,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 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童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