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7日13时30分左右,浦东新区洋山保税港陆域二期纬18路(观桥路-同顺大道)市政道路工程项目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名工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9]12号)的要求,以及新区人民政府的授权,浦东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浦东安全监管局”)牵头,会同浦东新区总工会、浦东新区监察局、上海港公安局洋山分局、保税区管理局,并邀请新区人民检察院组成调查组。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情况
事发项目为洋山保税港陆域(二期)纬18路(观桥路-同顺大道)市政道路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为上海自贸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贸区公司”),承包单位为上海璟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璟隆公司”),监理单位为上海浦惠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惠公司”)。
(二)相关单位情况
1.自贸区公司,成立于2005年12月23日;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业盛路188号国贸大厦A座601室;法定代表人:李伟;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区内市政基础设施开发投资、综合配套设施(含各类管网设施)开发投资,区内外各类房地产及配套设施的投资、开发、建设、经营和管理,园区管理及物业管理,仓储及保税仓储(除危险品),从事海上、航空、公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国内货运代理,兴办各类新兴产业,科技开发,区内商业性简单加工和各类出口加工,关于货物、技术及betway必威官方网站 产权的国际与国内贸易及贸易代理,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保税展示及国内外展示展览,商务信息咨询,市场营销策划及调研,企业登记代理。
2.璟隆公司,成立于2006年7月31日;住所: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秀山路101号5号楼A区5125室;法定代表人:肖海涛;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钢结构工程,绿化工程,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建筑幕墙工程。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沪)JZ安许证字[2011]161034-01,有效期至2017年3月10日,许可范围:建筑施工。
3.浦惠公司,成立于1996年12月13日;住所:青浦区公园路99号舜浦大厦二层H区244室;法定代表人:芮志明;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建筑安装工程、公路工程、地下工程的施工监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代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及装潢设计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建筑工程造价咨询。持有工程监理资质证书,证书编号:E231001452,有效期至2019年02月20日,资质等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
(三)承发包情况
1.自贸区公司将该市政道路工程发包给璟隆公司,双方于2015年8月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
2.自贸区公司与浦惠公司于2015年9月签订了施工监理合同。
(四)安全管理情况
璟隆公司制定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了临水临电施工方案并经浦惠公司审核后实施,该方案中明确规定,临时用电应采取保护接地、保护接零、设置漏电保护器、电缆线架空等安全措施。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2016年8月7日13时30分左右,璟隆公司电工吴有林在项目部东侧约500米处进行电路检查并回收电缆时突然倒在电缆北侧的水塘旁,当时在附近巡查的工人张山栋发现后,马上骑电瓶车跑到总电箱关总闸,拉掉总闸后,通知安全员沈洪池一起施救并将吴有林送至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东院,送医院后确认已经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伤亡人员情况
死者:吴有林,男,34岁,身份证号码:422129**********12,湖北省武穴市人,璟隆公司合同工,工种为电工。
(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善后补偿人民币140万元。
四、现场勘查情况(或技术鉴定分析及调查情况)
(一)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1.事故现场示意图

2.电箱电缆沿建设道路北侧设置,部分分电箱及电缆线置于水中,部分电缆线铺设在路边地面上。
3.事发处与总箱距离约为500米。
4.事发现场电缆线有部分破损,铜线裸露,旁边停有一辆电瓶车并有遗落塑料拖鞋。
5.事发现场电箱电源线均为上端头并联并从总箱接出。
6.事发现场附近与破损电缆线相连的两个电箱均没有规范接地。
(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原因:电击伤。
五、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
事发现场电缆破损带电,吴有林在未切断电源情况下回收电缆,接触到破损处后触电死亡。
2.间接原因
(1)璟隆公司未按临水临电方案落实安全措施,电缆线未架空,电箱接设不规范,致使安全保护失效。
(2)璟隆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力,未及时发现并纠正施工现场接电不规范及电缆破损安全隐患。
(3)浦惠公司施工现场安全监理职责履行不到位,未对璟隆公司未按临水临电方案布置临时用电的行为及时采取有效监理措施。
(二)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定,“8.7”事故是一起一般等级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吴有林,璟隆公司电工,安全意识淡薄,未按照临水临电方案接设电箱电缆,未按要求落实安全措施,在未切断电源情况下回收电缆,接触到破损处后触电死亡,直接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经在事故中死亡,故不追究其责任。
2.沈洪池,璟隆公司安全员,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力,未及时发现并纠正施工现场接电不规范及电缆破损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璟隆公司依据企业规章制度予以严肃处理。
3.刘飞,璟隆公司项目经理,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力,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璟隆公司依据企业规章制度予以严肃处理。
4.吴训州,璟隆公司项目临时负责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力,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璟隆公司依据企业规章制度予以严肃处理。
5.王结桃,浦惠公司项目总监,施工现场安全监理职责履行不到位,未对璟隆公司未按临水临电方案布置临时用电的行为及时采取有效监理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浦惠公司依据企业规章制度予以严肃处理。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璟隆公司未按临水临电方案落实安全措施,电缆线未架空,电箱接设不规范,致使安全保护失效,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力,未及时发现并纠正施工现场接电不规范及电缆破损安全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浦东安全监管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七、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一)璟隆公司要落实以下整改防范措施:
要认真吸取事故的教训,进一步加强施工作业,特别是临时用电的安全管理;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范要求组织施工,并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要严格落实对从业人员,特别是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作业能力水平,确保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规范作业;要进一步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二)浦惠公司要落实以下整改防范措施:
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全面履行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责,对危险性较大的临时用电施工要认真审查施工方案,并严格监督和验收,要加大施工现场的安全巡查力度,发现事故隐患的,及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整改,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