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应急管理局: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推动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整改措施的落实,筑牢各级安全防范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及国家、省、市安委办的要求,县安委办责成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县纪委监委、县公安局、县住建局等部门,分综合、管理及技术三个组,于2022年10月8日至18日采取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沅陵县紫东仁府房地产开发项目“5.20”叉车侧翻事故调查处理和防范整改措施情况进行了评估,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责任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2021年7月16日,“5·20”事故责任处理意见批复后,沅陵县住建局于9月16日对事故相关公职人员按照处理意见,对刘介凡,县人大代表,沅陵县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站长、石秋生,农工民主党员,沅陵县沅陵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副站长、梁德军,沅陵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办公室主任对3人进行了警示约谈,责任追究落实到位。
对怀化兴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沅陵县“紫东仁府”房地产开发项目建造师和项目实际负责人佘赤,县住建局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作出行政处罚。对沅陵县锐鑫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全宏权,由县应急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相关规定对其作出上一年度收入30%的罚款。对孝坪镇金山砖厂法人代表,作为叉车所有权人张英侠,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管辖权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一条对其作出上一年度收入30%的罚款。对湖南省怀化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沅陵分公司负责人胡学勇,由县应急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相关规定对其作出上一年度收入30%的罚款。
对相关单位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沅陵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未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由沅陵县住建局党组给予其黄牌警告,并进行了通报。
怀化兴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对进入施工区域车辆和人员未进行排查管控,未落实门卫值守管理制度,施工现场未进行封闭,沿河路段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对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管理责任,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玖条第(一)项作出行政处罚。
沅陵县锐鑫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沅陵县锐鑫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怀化兴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沅陵县分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由沅陵县锐鑫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责货物运算、装卸费用。沅陵锐鑫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未安排专人进行卸砖作业,也未对张寒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对制止张寒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二十五条规定,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玖条第(一)项进行处罚。
孝坪镇金山砖厂。孝坪镇金山砖厂购入两台叉车,其中一台长期在砖厂内使用,另一台放在由砖厂供砖的工地卸砖使用,调查人员通过现场调查发现孝坪镇金山砖厂安全管理混乱,对其所属的叉车也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办理使用登记、进行检验等,砖厂未制定任何安全管理制度,未对人员进行培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三十四和四十条等相关规定,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项进行处罚。
二、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开展警示教育
事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分别召开紧急会议,2021年6月,县委政府下发紧急通知,动员部署以“5·20”安全事故为警示,做到以案为鉴,以案促改。2021年6月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契机,集中组织观看《生命重于泰山》电视专题片,组织安委会成员单位集中宣传安全生产、发放宣传资料,2021年10月,县委政府要求县直单位、乡镇、企业组织学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观看了警示教育片《生命最宝贵,安全大于天》等活动。
(二)提高认识,强化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5·20”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给县委政府、有关监管单位敲响了警钟,各级领导干部思想上得到警醒,认识上得到提升,安全生产这根弦绷得更紧。县委政府领导班子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重中之重,县委常委会会议、政府常务会议每季度研究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县委书记、县长等县委政府领导干部分别带领责任单位深入生产一线检查督导安全生产工作,县乡两级党委政府、县直单位领导干部按照工作分工,对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牵头负责,研究部署、跟踪落实,直接指挥参与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管控行动,较好地落实了“管必威体育官方网站 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工作要求。
(三)相关部门严格落实安全监管责任,确保履职尽责
市场管理部门强化风险管控机制建设,加强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监管,督促其全面履行安全主体责任。要按照“强执法防事故”专项行动和“零容忍、全覆盖、严执法、重实效”的工作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深化隐患排查,对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严惩,形成依法严格监管执法的高压态势。住建部门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设备运行使用情况监督管理,对无证上岗、违章操作要从严查处,督促检查企业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理人员在岗履职执法检查,对不在岗履职,履职不认真的要从重处罚,全面要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思想认识不到位,安全发展的理念不够牢固。主要表现在企业的安全警惕性不高,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员工培训等方面存在不足,重效益轻安全。
(二)安全监管执法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的压力传导不够有力。主要表现部门监管责任没有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没有严格落实。县、乡监管执法人员执法水平参差不齐,只检查不执法的现象仍然存在。
(三)安全隐患排查不全面,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主要表现在建筑施工单位没有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没有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对施工区域的安全管理不到位,没有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四、措施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思想认识。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决守住安全生产底线。要深刻汲取沅陵县紫东仁府房地产开发项目“5.20”叉车侧翻事故教训,督促企业落实自身安全生产责任。坚决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有效防范一般事故的发生。
(二)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县、乡应急管理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提升队伍安全生产专业化水平,下基层检查要围绕安全生产问题,做到依法执法、应检必检、应罚必罚,杜绝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只检查不执法、只执法不处罚的现象。
(三)进一步强化配套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对发现违规使用、操作特种设备行为要及时告知相关监管部门,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安全监管,大力排查治理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